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七十一条有效造成土壤以及地下水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对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赔偿;拒不修复或者生态环境不能修复的,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或者符合条件的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