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土壤生态保护、农业投入品及其废弃物的监督管理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