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节 建设用地第五十八条有效经评审后达到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应当及时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未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