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二节 农用地第四十九条有效农用地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制效果评估报告,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