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并承担因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但是,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调查、评审等费用除外。

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