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矿山企业在开采、选矿、运输、仓储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等污染土壤环境。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废物贮存设施和废弃矿场的管理,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生态修复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