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编制下列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对土壤以及地下水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相应的预防措施:

国土空间规划;

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的规划;

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规划。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