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七条有效编制下列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对土壤以及地下水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相应的预防措施:国土空间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的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规划。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