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不符合专项规划、实施方案、技术规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