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置规范第十六条有效许可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勘验。对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申请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