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置规范第十四条有效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行政审批服务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并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