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二)与城乡容貌、周边环境相适应,兼顾昼夜景观;

(三)倡导环保绿色,鼓励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四)不得破坏建(构)筑物结构安全和整体效果,不得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五)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要求设置,并标注许可编号和设置单位。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