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是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