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第五章 利用第四十一条有效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海岸带滨海公共活动空间,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拓展公众亲海空间,畅通观海视廊。除依法批准的港口、码头、船舶修造、军事、景区等用途需要封闭的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圈占、封闭岸线,不得限制他人通行。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