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的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海域、海岛和陆域。

海域范围为自海岸线向海洋一侧至第一条主要航道(航线)内边界;有居民海岛超出上述范围的,应当划入。

陆域范围为自海岸线向陆地一侧至临海第一条公路或者主要城市道路,其中:

(一)第一条公路或者主要城市道路邻近海岸线的,应当适当增加控制腹地;未建成区内原则上不小于一千米;

(二)河口、滩涂、湿地、沿海防护林等区域超出上述范围的,应当按照保持独立生态环境单元完整性的原则整体划入。

海岸带具体范围的划定与调整,由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