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九条有效保护海岸带及毗连区域的山体、河流、海湾、岬角等的自然地理格局,保护沙滩、礁石、沙丘、沙坝、河口等自然地形地貌与景观。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