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第四条有效省、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本省农垦系统和省属华侨农场的永久基本农田管理体制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