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的,由省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