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第十五条有效诚实守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合法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做虚假广告,不以次充好,不出售不合格商品。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