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历史文化名城分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分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历史建筑分为省级历史建筑、市级历史建筑和县级历史建筑。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