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第三十条已修改传统风貌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