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报送审批和公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