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省级历史建筑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推荐,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公布。

市级、县级历史建筑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