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海岸带范围内水产养殖禁养区从事养殖活动,或者在限养区从事禁止的养殖活动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养殖设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