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圈占海域,不得限制他人正常通行、亲近海洋活动。通行和亲近海洋活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养殖、经营活动。

亲近海洋活动,不包括在经依法确权的近岸养殖区内从事游泳、捡拾海产品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