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禁止在海岸带范围内丢弃、掩埋、堆积、抛撒、焚烧垃圾等废弃物。

海岸带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垃圾回收装置或者设施,及时收集清理垃圾,保持海岸带干净整洁。

市、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收集、运输及处置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海洋垃圾进行防治。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