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海岸带范围内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禁止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已有的畜禽养殖专业户不得扩大养殖规模。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应当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达到防渗、防雨、防溢流的要求。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