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围填海活动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围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