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完善共建共享机制,促进数字山东建设。

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应当采用国家和省规定的地理信息数据标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