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和资源共享应用,支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