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四章 测绘资质与测绘市场第二十条有效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甲级测绘资质的行政许可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丙级测绘资质的行政许可,可以依法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有关测绘资质的行政许可。测绘资质的变更、延续、注销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