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民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