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测量标志第十一条有效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或者使其失去效能的,应当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提出迁建申请,并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经批准迁建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