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市规划区露天货运机动车停车场,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停车场采用高大乔木、绿植作为隔离,或者设置硬质密闭围挡;

(二)停车地面采取硬化处理,场内裸露地面采取绿化、硬化、铺装等措施;

(三)配备车辆冲洗设施。

违反本条规定的,城区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城区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