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城市街道两侧的临街建(构)筑物装修,不得占用道路搅拌砂浆、加工建材或者堆放垃圾;墙体拆改、开槽切割、喷涂涂料等应当采取遮挡等措施;高空作业应当设置防尘网,装修垃圾不得凌空抛掷或者抛洒。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整治;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