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防治扬尘施工责任制度,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