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损毁或者破坏海岸带防护设施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