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四章 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海岸带内的产业园区开发建设,应当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突出海洋特色产业集约、集群式发展模式。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