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五条有效海岸带范围内,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更为严格的保护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