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革命老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本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政策、规划的实施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促进革命老区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