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八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在本省的港口、码头、机场、邮件处理中心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口岸监管机构,对相关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海关监管的货物、物品进出本省的,应当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或者经批准的地点进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