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第三章 查缉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走私违法犯罪行为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或者提供运输、保管、邮寄以及其他便利。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