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走私宣传教育,通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对反走私工作进行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增强公众反走私意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