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层预防走私工作机制,在容易发生走私的区域设立反走私工作站(点),设置固定的反走私宣传栏、警示牌、监控设施以及其他必要的装备设备。

反走私工作站(点)负责向有关部门反映涉嫌走私的情况和问题,并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