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经济和信息化、水利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备案。污水处理规划与供水、排水规划,可以合并编制。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