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城乡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经济和信息化、水利等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乡污水处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