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出现可能影响城市、县城、乡镇、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将发生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报告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一)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超出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能力,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的;
(二)在线监测系统、重要设备或者配套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因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无法保证出水水质稳定达标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情形。
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