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经依法批准公布实施的污水处理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市、县级人民政府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污水处理规划制定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