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医医疗机构不规范使用医院名称和临床科室名称,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中医药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