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支持、资助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中医药科室。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