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承担纠纷化解职能的单位和组织,应当建立纠纷化解工作领导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为纠纷化解工作第一责任人,落实纠纷化解工作的人员、制度和必要条件,健全多层次、全覆盖和分工明确、协调一致的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责任体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